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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金检公诉刑诉〔2019〕332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7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40202197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小区**宁夏**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2018年5月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集资参与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2019年8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6年,被告人赵某某以宁夏某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系节能环保企业,赵某某本人获得过优秀企业家、全国优秀三八红旗手等称号为噱头,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公司资金周转为由,承诺借款利息每月2%至2.5%不等的高额回报,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赵某某作为某某公司的法人、实际控制人,以某某公司名义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后,集资参与人按照赵某某要求将借款打入指定账户内。借款到期后,由赵某某个人账户向集资参与人返还利息。经宁夏华益泰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截止2019年8月31日共14位投资人报案,涉及投资金额共计人民币15686000元,返还利息金额共计631073.99元,返还本金共计459万元,实际损失金额为4785926.0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集资参与人郝某某、冯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568.6万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虓 贾范娟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8809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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