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二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11992********,汉族,大专文化,原系青岛**咨询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乡**村**街**号,现住青岛市城阳区**路**号**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青岛**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公司成立后,主要通过以艺术品交易、居家养老服务等为宣传借口,承诺高额利息,通过发放宣传单页、办理会员卡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被告人赵某某自2016年6月担任该公司业务员,主要工作是沿街承揽会员,并向其宣传吸收资金,共吸收人民币161万元,造成损失人民币150.0168万元,被告人赵某某自述获利约人民币2万元。后被告人赵某某被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银行转账明细、交易合同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审计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从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芹

                          检察官助理:李琛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审计报告。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