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原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街**家属楼,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小区**室。2019年7月3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8日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5日由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26日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杨有东,宁夏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经审查,于2019年12月6日退回补充侦查,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1月2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1月25日被告人赵某某注册成立固原****投资有限公司并担任公司法人代表,2013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以固原****投资有限公司名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公开采用口口相传的形式,向杨某某、王某某、何某某等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并承诺支付月息1.5%的高额利息。截止案发,被告人赵某某共吸收存款596万余元,已支付利息159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涉案房产二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查封笔录及照片、个体工商户信息查询单、银行流水、借条;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贾某某、何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开慧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固原市看守所;
2.侦查卷六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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