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车县检一部刑诉〔2020〕946号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镇**村***号,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库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3日被库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库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日被库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钟某某,女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2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库车县,住库车县***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库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4日被库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库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日被库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钟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5日、2020年7月20日、2020年8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8月至2012年2月期间,胡某某(另案处理)雇佣钟某某、赵某某以高额利率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提供抵押证明等途径,以承诺“还本付息”,预先支付高额利息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大量存款,然后将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出借他人,从中赚取佣金、提成和利息。胡某某(另案处理)雇佣赵某某累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被害人达12人,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28.025万元,胡某某(另案处理)在被害人多次催要后退还被害人损失30余万元,公安机关依法追缴并返还被害人损失34.4457万元。胡某某(另案处理)雇佣钟某某累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被害人达22人,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53.8万元,胡某某在被害人多次催要后退还被害人损失111.55万元,公安机关依法追缴并返还被害人损失176.9208万元。经赵某某、钟某某之手非吸的钱款被胡某某(另案处理)用于非法放贷、发放工资及维持非吸违法活动,损失至今无法退赔,给受害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二人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被害人身份信息等;2.被害人段某某、钟某2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钟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赵某某以高额利率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提供抵押证明等途径,以承诺“还本付息”,预先支付高额利息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大量存款,然后将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出借他人,从中赚取佣金、提成和利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车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葛文轩
检察官助理:方杰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钟某某、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