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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男性,19649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6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66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逮捕。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7日、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3月18日,被告人赵**设立了渭南恒信果业协会,并陆续设立了郭**站、李**站、雷**站、赵**站、刘**站五个站点,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对外宣传在该协会存钱利息高、有保障,公开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截止案发,共计吸收群众存款234.997万元,均未兑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监分局证明、投资参与人投资情况登记表、股金单及相关身份材料等书证;2、证人张**、夏**、苏**等人证言;3、被告人赵**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234.997万元,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全文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赵**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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