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华检刑诉〔2019〕61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州市**镇**村**街**号,现住深圳市龙华区**街道**路**小区**栋**房,因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嫌疑,于2018年7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移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1月2日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2019年2月13日两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8年12月29日、2019年3月13日两次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朱某某(另案处理)、郑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害人王某甲存在经济纠纷。为索要债务,朱某某让赖某某(另案处理)与王某甲进行网络聊天,并以网友见面的名义与王某甲约定2016年10月19日在东莞虎门高铁站见面。
2016年10月19日,朱某某要求被告人赵某某与其一同前往虎门高铁站找王某甲索要债务,赵某某同意。随后朱某某带领赵某某、“阿华”(另案处理)、王某乙(另案处理),由王某乙驾车前往虎门高铁站。当日15时许到达虎门高铁站后,王某乙留在车上,朱某某、赵某某、“阿华”三人前往出站口。王某甲与赖某某见面后,“阿华”上前搂住王某甲的脖子,王某甲反抗,赵某某上前用手拍了王某甲脑袋一巴掌,随后朱某某、“阿华”、赵某某三人将王某甲控制并带上车,前往朱某某在本市龙华区**小区**栋**楼**房的住处。当日17时许到达朱某某住处后,王某乙等人陆续离开,赵某某在约2个小时后离开。此后朱某某在其住处继续非法拘禁王某甲至2016年10月21日10时许,后又将王某甲交予郑某某非法拘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材料、抓获经过、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王某丙、何某某、赖某某、王某丁的证言,同案人郑某某、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等人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佳
2019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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