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17〕79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4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村**楼**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9月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1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2日晚,被害人汪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三里街遇到被告人赵某某,因为汪某某欠赵某某钱,双方遂一起到合肥市瑶海区大兴镇的新周谷堆批发市场找到中间人姜某某(另案处理)。在姜某某的**门面处,被害人汪某某趁打电话筹钱之机,逃离现场,被赵某某追上并踢打。之后,赵某某、姜某某又将汪某某带到合肥市瑶海区大通路老乡鸡快餐店,继续要求被害人筹钱。直至9月3日凌晨4时许,汪某某朋友报警,才将被害人解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记录、通话记录;
2.证人彭某某、姜某某证言;
3.被害人汪某某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
5.伤情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郑珠
2017年10月11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联系方式:1832607****
2.案卷4册、材料1页及光碟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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