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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拘禁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9198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群众,户籍地和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楼**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5年12月11日被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13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2月9日晚,被告人赵某某与李某某、崔某某等人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板桥附近一煤场平房内以推饼子的方式,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12月10日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与李某某、崔某某等人怀疑参赌人员王某甲等人在赌博过程中“抽老千”,遂对王某甲等人进行辱骂和殴打。之后,被告人赵某某伙同李某某、崔某某、张某甲等人将王某甲、张某乙、兰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带至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东方罗马洗浴中心,张某甲等人对王某甲等人又进行了殴打、体罚,并强迫王某甲写下30万元的欠条,强迫张某乙签下出卖轿车的协议。当日上午,被害人王某甲报警。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12月1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非法拘禁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

2.案件来源、到案经过;

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年和2019年确认本案被告人涉案事实的刑事判决书;

4.被害人王某甲、张某乙、兰某某、王某乙、王某丙陈述;

5.同案犯李某某、崔某某、张某甲证言;

6.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伙同多人非法拘禁他人,且有辱骂、推搡被害人等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因被告人赵某某本人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坦白、初犯的法定和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刚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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