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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拘禁案)_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362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03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淮北市相山区**路**号**栋,住淮北市相山区**小区**栋**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12日20时左右,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任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淮北市相山区**饭店找魏某某索要债务,赵某某见到魏某某后,扇其一巴掌,并安排任某某等人强行将魏某某带至赵某某位于淮北市相山区**小区的办公室,期间让魏某某签署欠条。后被告人赵某某安排任某某将魏某某带至淮北市相山区**广场**宾馆**房间看管。次日8时左右,被告人赵某某、任某某等人开车将魏某某带至其位于濉溪县临涣镇的老家,并让魏某某母亲王某某在欠条上签署担保,后被告人赵某某、任某某等人离开。

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赵某某到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张某某、朱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阳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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