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21980********,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绵竹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7日被绵竹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绵竹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在赵某某位于绵竹市**镇**村**组的家中查获一支为“秃鹰”样式气枪和一支为“捷克板球”样式气枪,并将两支气枪依法予以扣押,后经鉴定,两支气枪均被认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笔录等书证;证人阳某某、罗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枪支、弹药鉴定书;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检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宣告缓刑。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段厚俊
检察官助理 张 丹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绵竹市**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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