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诉〔2020〕43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公民身份证号4524261978********,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28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赵某某在“拼多多”等网购平台购买了枪支配件,并通过网络视频学习组装枪支,后赵某某通过组装零配件制成一把改制枪,并用于打猎。经鉴定,赵某某持有的改制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炳添
检察官助理:麦发秀
2020年12月29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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