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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瓮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镇***村***组**号,现住地同上。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瓮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2月18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26日至2018年8月12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在网购平台“***”上购买射钉枪的零部件进行组装。2019年8月14日瓮安县公安局在收到黔南州公安局明传电报后进行立案调查。经鉴定,该枪支系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法规,通过互联网在网购平台“拼多多”上购买枪支零部件进行组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5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其系初犯,组装完成后无继续实施更为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瓮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奇应

(院印)

2020年4月13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本院起诉书拾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壹份。

4.公安机关扣押的枪支请法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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