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90********,彝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弥勒市**乡**村委会**村**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5月,被告人赵某某在弥勒市**乡**村委会**村“**”以200元的价格跟一陌生男子购买了一支射钉枪和一盒射钉弹,并将该枪支存放于其家门后。2019年6月18日,民警在赵某某家查获该射钉枪和31发射钉弹。经鉴定,赵某某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民用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海丽
2020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居住于家中,联系电话:1512633****;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共56页。
3、随案移送光盘1碟,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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