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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0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民警在淄博市张店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赵某某住处查获“快排”气枪一支(带瞄准镜)以及气枪配件一宗。当日,在公安机关办案区内,被告人赵某某用在家中查获的气枪零配件组成了另一支“快排”气枪。经鉴定,两支气枪均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痕迹检验鉴定书;4.其他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田田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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