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非法持有案)_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公诉刑诉〔2014〕79号

被告人赵**(自报),男,现年45岁,哈尼族,文盲,务农,住缅甸国佤邦特区**镇**寨,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2014年3月21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3月21日,澜沧县公安局在澜沧县城内开展出租房清理工作中,当日0时10分许,公安机关在**镇***一出租房内抓获被告人赵**,当场从被告人赵**睡处床底下一个花格子包内查获其藏匿的甲基苯丙胺184.8克(净重),当日8时许,被告人赵**在入看守所检查时,公安人员又从其身穿的内裤夹层里查获海洛因1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特殊管制,明知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德卿

2014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赵**现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和全部证据材料;

3.移送起诉书九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