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公诉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住湖南省溆浦县**镇**村**组,农民。2006年9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2年9月20日减刑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7日被溆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有非法持有毒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8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吸食毒品且酒后驾驶一辆车牌为湘N5CT33的别克牌小轿车经过溆浦县卢峰镇艾家冲加油站附近时,遇到溆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设卡查处酒驾。被告人赵某某因酒后驾车及随身携带有毒品而害怕被查处,便直接冲卡,致使交警大队相关警员受伤,并造成一辆被交警拦停待检查的宝骏牌小汽车和执勤电瓶警车损坏,后被告人赵某某逃离现场,继续驾车行驶至溆浦县卢峰镇食客行动饭店旁时,被其他执勤交警发现并抓获。被告人赵某某被带回交警大队进行检查时,其随身携带的两小包海洛因被查获。经称重,两小包海洛因净重分别为10.29克和1.15克。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持有的两小包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均含有海洛因成分。溆浦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相关受损车辆损失为2930元。经检验,被告人赵某某尿液呈阳性,系吸毒人员。被告人赵某某血液酒精浓度经检验尚未构成醉驾。事后,被告人赵某某赔偿了相关人员及受损小汽车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 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3、 证人向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 怀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做的检验报告、溆浦县价格认证中心做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 溆浦县公安局做的现场勘查笔录;
6、 相关书证;
7、 视频资料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暴力方式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并非法持有毒品11.44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勇
检察官助理:陈颖胄
2020年5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溆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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