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7〕279号

被告人赵某某(绰号阿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5281994********,佤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1月9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耿马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耿马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耿马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收案后,于3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同年4月24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8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携带毒品乘坐由沧源开往昆明的卧铺车(车牌号为云******),途经河底岗边防检查站时被执勤人员抓获,当场从其所穿的羽绒服内口袋内查获毒品海洛因一包,净重54.4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及物证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鉴定报告;

6.检查、提取、扣押、称量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正升

2017年5月2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耿马自治县看守所。

2.查获的毒品物证存于耿马自治县公安局。

3.移送本案卷宗2册、光盘5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