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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拉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拉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拉检公诉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31993********,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恒曲县**乡**村路**号,暂住本市堆龙**小区*栋*单元*楼*号。2017年4月、12月因吸食毒品两次被拉萨公安局机关抓获,分别被行政拘留15天。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侦查机关在本市堆龙**小区*栋*单元*楼*号房间内抓获被告人赵某某,从其家中客厅柜子上层内搜出二十二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毒品疑似物及电子秤一个。经鉴定毒品疑似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总净重为99.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拉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查获的毒品、手机等物证;2. 证明赵某某归案过程的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赵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及指认照片、现场检查报告、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3.证人吴某某 、扎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拉萨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鉴定意见;6. 拉萨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称重记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已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违反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99.2克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及人民的生命健康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被告人赵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赵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阁

洛松曲珠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拉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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