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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81********,哈尼族,文盲,云南省澜沧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乡**村**队**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月29日被西盟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西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西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10时许,西盟县公安局勐梭派出所民警在西盟县**镇**村开展工作时,民警在**村**组后山对一窝棚进行检查时,在窝棚内将被告人赵某某抓获。当场在窝棚内草席上查获赵某某持有的用蓝色自封袋包装的红色片剂状冰毒可疑物2包,用浅色口香糖盒盛装的红色片剂状冰毒可疑物1盒,在赵某某身上背着的民族挎包内查获外用红色塑料瓶盛装内用透明自封袋包装的白色块状毒品可疑物1瓶。经称量、鉴定,查获的2包用蓝色自封袋包装的红色片剂状冰毒可疑物是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净重35.5克; 查获的1盒用浅色口香糖盒盛装的红色片剂状冰毒可疑物是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0.19克;查获的1瓶白色块状毒品可疑物是海洛因,净重3. 9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40张;2.书证:户口证明、前科劣迹查证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称量记录、提取检材笔录、现场尿液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理化检验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5张等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我国对毒品的特殊管制,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5.69克、海洛因3.9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二至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赵体钧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西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83页;

3.起诉书8份,证人名单一份,光盘1张随案移送;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扣押物品现暂存于西盟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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