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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捕捞案)_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新检刑事检察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6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820616221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沟湾村409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秦皇岛海警局北戴河新区工作站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秦皇岛海警局北戴河新区工作站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海警局北戴河新区工作站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冀北新渔养04122船带领4名潜水员从大蒲河码头出海,到昌黎黄金海岸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海域缓冲区范围内,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非法捕捞,当日11时许,被中国海警3205执法舰艇巡逻发现并查获,坐标为N39°37.241’ E119°34.984’,现场检查发现正在进行捕捞作业的冀北新渔养04122船甲板下有柴油机1台、气泵机1台、水泵机1台,甲板上有渔获物(蛏子)219.2斤、4套潜水设备、4根供氧气管、4根末端系有喷头的水管等。河北省渔政执法总队出具的《河北省渔政执法总队网具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船只使用的捕捞工具及捕捞方法属于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员信息、抓获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国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海洋小型渔船安全证书》、关于秦皇岛海警局北戴河新区工作站调取证据通知书相关内容的答复、扣押决定书、现实表现、户籍证明 、秦皇岛北戴河新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材料、赵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刘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于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国家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卫东

检察官助理:杨明生

(院印)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被大蒲河边防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款物情况:海警部门随案移送的卫星导航仪、非法捕捞渔获物拍卖款依法随案移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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