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91961********,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均为广西崇左市江州区**乡**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8月10日由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明知3月1日至6月30日为崇左市禁渔期的情况下,仍在崇左市江州区水口村天然公共水域水口湖采用电鱼的方式非法捕捞罗非鱼、塘角鱼、斑鱼等渔获物共0.83斤。当晚,崇左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联合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民警当场抓获赵某某,并查获渔获物及电鱼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永丽
检察官助理:游柯钦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住广西崇左市江州区**乡**村**屯**号;联系方式1815473****;
2.案卷材料贰卷、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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