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刑检部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2197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住香河县**镇**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6月8日被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6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香河县钱旺镇新义井桥桥下潮白河内,使用电力捕鱼设施非法捕鱼1.8公斤后被查获,所捕渔获已当场放生。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2.证人邹某某的证言;3.扣押物品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焦文祥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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