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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9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住双牌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该局决定监视居住;因本案,于2020年9月1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双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禁渔期内在禁止捕鱼的潇水河道双牌县**河段,使用禁用的渔具滚钩捕鱼时被双牌县公安局抓获,并缴获渔具滚钩1副。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向县渔政管理部门缴纳水域生态环境修复费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缴获的滚钩;2、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相关刑事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县渔政管理部门缴纳水域生态环境修复费2000元,有悔罪表现并有积极补救、修复生态的实际行动,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牌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电话:13467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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