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溧检诉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4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西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南京市溧水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017年,被告人赵某某分别在王某某(另案处理)、余某某(在逃)处以700元的价格购入印度星龟1只、4200元的价格购入辐纹陆龟1只,并在家中收养1只帮助治病的印度星龟。2019年4月,被告人赵某某在“南京陆龟俱乐部”QQ群内发布出售辐纹陆龟和印度星龟的消息,后与买家通过微信联系的方式进行商谈,商定以7000元的价格出售辐纹陆龟和其收养的印度星龟。
2019年4月27日,被告人赵某某携带辐纹陆龟和印度星龟各1只前往交易地点,在交易前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并从其住所搜查出1只印度星龟,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年4月28日,公安民警将涉案的2只印度星龟和1只辐射纹龟移交给南京红山森林动物园野生动物救护中心。经鉴定,涉案的陆龟为辐纹陆龟和印度星龟,分别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1、附录2。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条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贻虎
检察官助理:薛欢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溧水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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