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51967********,汉族,小学文化,汽车修理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住石林彝族自治县**街道**村委会**村。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3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林彝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七、八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在“抖音”上以26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只画眉;2019年11月份的一天,赵某某在玉溪市华宁县**镇农贸市场以2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只绿斑鸠。两只鸟一直被赵某某饲养于石林县**村**汽车修理厂,2020年5月12日被石林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发现。经鉴定,绿斑鸠为楔尾绿鸠,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1500元;疑似画眉为画眉,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楔尾绿鸠一只(照片);画眉一只(照片);2.书证:(1)受、立案文书;(2)户口证明;(3)到案经过;3.证人武某某、胡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濒司鉴(动)字﹝2020﹞64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提取物证笔录及照片、提取物证登记表;(2)辨认物证笔录及照片;(3)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4)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7.其他:(1)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昆明市野生动物及产品移交清单;(2)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石森公(刑)林罚决字﹝2020﹞第0072、0073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非法收购楔尾绿鸠一只、画眉一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志勇
检察官助理:龚霞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88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及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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