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云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公诉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9291984********,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系云龙县功**村委会副主任,云南省云龙县人,家住云南省云龙县**镇**村委**组**号附**号。2020年2月6日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云龙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龙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知晓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赵某某在云龙县功果桥镇菜市场门口,以每斤60元共计300多元的价格与一个陌生男子购买了两只疑似白鹇(死体),后带回家。当晚,被告人赵某某让其妻子涂某某将两只疑似白鹇(死体)剖开洗净后,放在自家经营的古道缘饭店的冰柜内,拔下来的羽手插在花台上。2020年2月5日,云龙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对古道缘饭店进行检查时,查获了两只疑似白鹇(死体)。
案发后,云龙县森林公安局扣押了两只疑似白鹇(死体)及羽毛。
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收购的疑似白鹇为鸡形目雉科鹇属白鹇Lophuranythemera,为国家Ⅱ级保护野生动物,经济价值为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涂某某、杨某某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白鹇两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浩平
检察官助理:裴顺忠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8707****。
2.侦查卷宗2册,本院补充材料及认罪认罚材料1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5.涉案的白鹇暂扣于云龙县森林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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