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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5021951******** ,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隆阳区**乡**村委会**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保山市隆阳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山市隆阳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 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在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本区**乡**村“***”山路边以人民币1660元(以下币种同)的价格向他人收购疑似野生动物短尾猴( 雌性) 一只,一周后,该疑似短尾猴生下一只小疑似短尾猴,后赵某某对该两只疑似短尾猴进行驯养。2019年4月5日,公安民警在开展打击野生动物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摸排巡查中,在本区**乡**村委会**“***”赵某某养牛场的两个铁笼内查获其驯养的疑似短尾猴2只。

经鉴定,查获的疑似短尾猴为灵长目猴科猕猴属短尾猴Macacaarctoides ,为国家Ⅱ级保护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CITES )附录Ⅱ,其中赵某某购买的短尾猴价值4175元,繁殖的短尾猴价值208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短尾猴2只;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只,价值达4175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尹子团

检察员 杨丽琴

2020年3月24日

附:

1. 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联系电话13887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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