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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七部刑诉〔2020〕383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6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9年左右,被告人赵某甲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在徐州市**花鸟市场附近向他人购得三只“辐纹陆龟”和一只“印度星龟”,用于饲养、观赏。

2、2017年,被告人赵某甲通过微信以人民币300余元的价格向一网络卖家购得一只“豹龟”,用于饲养、观赏。

经鉴定,上述“辐纹陆龟”、“印度星龟”和“豹龟”等均属于龟鳖目陆龟科陆龟,“辐纹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印度星龟”和“豹龟”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

被告人赵某甲于2020年4月16日在温岭市**镇**村**号被温岭市公安局大溪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赵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辐纹陆龟3只、豹纹陆龟1只、印度星龟1只、饲料3份;2.书证:人口信息、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证人赵某乙的证言、情况说明;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用于养殖、观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罚。现被告人赵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安娜

2020年9月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198*******)。

2. 辐射陆龟叁只,豹纹陆龟壹只,印度星龟壹只,饲料叁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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