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临检林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51982********,瑶族,初中文化,临武县**村辅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住临武县**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临武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武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某是临武县**镇**农家湘菜馆的老板,从2019年6月以来,赵某某向周塘万(另案处理)购买棘胸蛙(俗称:石蛙)、虎纹蛙(俗称:泥蛙),用于做成菜品出售给顾客食用。2019年6月13日,赵某某电话联系周某某,询问是否抓到有石蛙和泥蛙。周某某说这两天抓到有10只石蛙,赵某某便要求周某某再收购一些泥蛙给他,约定第二天早上在**圩交易。2019年6月14日早上7点多钟,在**圩上,周某某把自己捕获的10只石蛙和收购来的7只泥蛙分别以90元一斤、35元一斤的价格卖给了赵某某。当天在临武县森林公安局的专项检查活动中,发现**农家湘菜馆内有野生动物,此案遂案发。经鉴定查获的野生动物,其结果为:赵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被鉴定活体动物19只(条),其中2条为乌梢蛇(过山标),重2.6千克,学名Zaocysdhumnades,种源为野生,属国家“三有”野生保护动物;10为棘胸蛙(石蛙),学名Quasipaaspinosa,种源为野生,属国家“三有”野生保护动物;7只为虎纹蛙(泥蛙),学名tigerfrog,种源为野生,属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虎纹蛙7只,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晓军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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