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案)_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436号 

  被告人某某,女,1965年****日生,民身份号码5326241965********,瑶族,文盲或半文盲,云南省麻栗坡县,住广南县****社区**小区,因本案,于2020年7月27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5年前在广南县**镇**农贸市场内赵某某的草药摊上花400元钱向不知名男子购买穿山甲鳞片。2020年3月15日,被广南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其草药摊上查获。经鉴定查获的物品为鳞甲目穿山甲科穿山甲的鳞片,重量为124.52克,等同于0.2666只穿山甲,价值为8531元。穿山甲是中国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赵某某购买的穿山甲鳞片的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3.证人邓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穿山甲鳞片的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7、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应认定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建议以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三个月,同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孟琼

2020年10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187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