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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案)_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雄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31972********,汉族,小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镇**村**,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商贸城附近,非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南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南雄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8日上午,被告人赵某某在广东省南雄市乌迳镇圩收购36只野生动物及制品,其中活体“毛鸡”1只、活体“野鸡”1只,活体斑鸠9只、斑鸠制品24只、活体猫1只。经韶关市野生动物物种鉴定机关进行鉴定,赵某某非法收购的野生动物及制品分别为:1只“毛鸡”中文名为褐翅鸦鹃,拉丁名为Centropus sinensis,属鸦鹃科,系国家Ⅱ级保护野生动物;1只“野鸡”中文名为环颈雉,拉丁名为Phasianus colchicus,属雉科,系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33只斑鸠及制品为山斑鸠(拉丁名为Streptopelia orientalis)、珠颈斑鸠(拉丁名为Streptopelia chinensis),属鸠鸽科,均系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1只猫属猫科,拉丁名为Felinae,非保护动物。经南雄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赵某某非法收购的野生动物及制品总价值为人民币壹万肆仟贰佰元,其中褐翅鸦鹃价值为人民币贰仟伍佰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现场勘验、辨认笔录;4.书证;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1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辉林

(院印)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始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1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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