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仁检公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71947********,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乡**村**组,住攀枝花市仁和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2019年9月25日被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因攀枝花市仁和区**镇**村**处的1株林木影响自家农作物的生长,在未经任何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将该株林木环状剥皮后用火焚烧根部。经攀枝花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鉴定,被毁坏树木立木蓄积为0.908立方米,该林木为红椿(拉丁文名:ToonaciliateRoem.),林木权属集体,起源为天然,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中规定的II级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被毁坏树木根部有焚烧痕迹,树叶全部干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林权证明;鉴定意见书;会议记录及签到册;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周某某、钟某某等人的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1株,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光怀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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