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定西市森林公安局渭源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1月,被告人赵某某在禁猎期内利用市场购买的狩猎铁夹在其位于定西市渭源县莲峰镇古迹坪村古迹坪社扁头坡(小地名)耕地旁边的柳树林子内非法狩猎野猫一只、野鸡四只。后赵某某将野猫尸体通过李某以一百元出售给李某某,四只野鸡尸体冷冻至自家院内,后被森林公安机关查获。经四川南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赵某某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为豹猫、雉鸡,且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禁猎期、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猎捕已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豹猫一只、雉鸡四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悔罪态度等,建议对其判处罚金5000元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曹莹安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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