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8211985********,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镇赉县,住镇赉县**小区**栋**单元**室,无职业。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吉林省森林公安局莫莫格森林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莫莫格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4月29日11时许,在莫莫格自然保护区内,使用电子诱捕器和弹弓非法狩猎,被公安民警发现,在犯罪现场发现鸟类死体6只,随后民警在其镇赉的家中搜查出野生鸟类死体86只。经鉴定物种为大斑啄木鸟1只,太平鸟1只,普通䴓1只,黄腰柳莺1只、灰椋鸟1只,树麻雀87只。
被告人赵某某伙同卢某某(不起诉处理)于2019年12月,在莫莫格保护区内,使用弹弓和电子诱捕器进行非法狩猎。
被告人赵某某伙同王某某(不起诉处理)于2019年10月20日在莫莫格保护区内,使用电子诱捕器和弹弓非法狩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弹弓、泥丸、弹珠袋、钢珠、电子诱捕器、头灯、充电器;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照片、扣返清单;3.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敏
检察官助理:李娜
2020年7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镇赉县**小区**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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