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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狩猎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30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22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湖市,住浙江省平湖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5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至22日夜间,被告人赵某某三次去平湖市**镇河道内采用头灯照、火钳夹、手抓等方式非法狩猎青蛙60余只,蛇4条,后将40余只青蛙、4条蛇出售给马某某(另处),后被民警查获。2019年8月22日,平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从马某某处查扣青蛙187只、蛇65条。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查获青蛙为黑斑蛙、金线蛙,蛇为赤链蛇、黑眉锦蛇、乌梢蛇,上述青蛙、蛇均为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平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移送材料、入所人员身份核查系统查询记录、身份信息等书证;

2.同案犯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猎捕野生青蛙60余只,野生蛇类4条,属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茆仲义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视听资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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