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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狩猎案)_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82********,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扎鲁特旗**镇**嘎查**号,现住内蒙古扎鲁特旗**镇**嘎查**号,职业:牧民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赵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一案扎鲁特旗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侦查,2020年11月3日被扎鲁特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非法狩猎案,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日,扎鲁特旗森林公安局民警在巡逻中在扎鲁特旗**镇**嘎查南**处山沟里发现有车辆来回徘徊疑似进行非法狩猎。民警驾车对可疑车辆进行跟踪一段路程后车辆突然消失。民警对可疑车辆消失区域附近的牧铺进行排查。对赵某某牧铺进行排查时,在牧铺仓房内发现正在晾晒已经扒皮的野生沙斑鸡死体十一只、野兔心脏两个、正在晾晒的野生狍子肉干二十三条,并在其住房西屋内发现一只摆放狍子标本。经当场盘问赵某某当场如实交代了用铁框扣压方式进行非法狩猎十一只野生沙斑鸡、以猎套进行猎捕两只野兔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疑似野生沙半鸡十一只、野兔心脏两个、野兔膀胱两个;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文书、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户籍证明、无违纪违法证明、抓捕经过、涉案疑似野生动物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3.证人证言:证人吉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扎鲁特旗森林公安局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非法狩猎野生动物,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玉琢

                              检察官助理 张迪

                              2020年12月22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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