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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狩猎案)_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47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91987********,汉族,文盲,渔民,住泗洪县**镇**码头渔船上(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县**街道办事处**路**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赵某某,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赵某某在泗洪县太平镇周咀旁河边使用农药毒杀野生动物獐鸡、野鸭共计200余只。经鉴定,獐鸡学名骨顶鸡,系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野鸭包含绿头鸭、赤劲鸭、针尾鸭,罗纹鸭等,均为国家“三有动物”、江苏省重点保护动物。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瑞呈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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