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铁检诉刑诉〔2019〕13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10123196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住西安市临潼区**街办**村**组,农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9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依法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同年10月10日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8日至12月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被告人赵某某在西安市临潼区仁宗街办壕栗村丰口组刘某某家苞谷地内用电猫非法猎捕野猪1头;2017年5月,被告人赵某某在西安市临潼区仁宗街办壕栗村马湾组村庄南侧柳某某家坡地用电猫非法猎捕野猪; 2018年10月,被告人赵某某在自家位于黑崖沟的石榴园内使用电猫非法猎捕野猪、野兔。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封存、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李某某、杜某某、刑某某、秦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员:段亚婷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于西安市临潼区**街办**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电子卷宗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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