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刑诉〔2016〕18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31966********,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住河南省遂平县**镇**村**北街**。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5年11月13日被遂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狩猎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0月20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5日晚,被告人赵某某使用禁止使用的狩猎工具电网(俗称“电猫”)在禁猎区遂平县**镇**庄林场耕地内非法狩猎,后被遂平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狩猎工具照片,扣押清单等;2.证人钟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 磊
检察员:孟建峰
2016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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