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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狩猎案)_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刑诉〔2016〕18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31966********,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住河南省遂平县**镇**村**北街**。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5年11月13日被遂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狩猎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0月20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5日晚,被告人赵某某使用禁止使用的狩猎工具电网(俗称“电猫”)在禁猎区遂平县**镇**庄林场耕地内非法狩猎,后被遂平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狩猎工具照片,扣押清单等;2.证人钟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  磊

检察员:孟建峰

2016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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