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非法狩猎案)_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乳检一部刑诉〔2020〕Z4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2321963********,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下称“乳源县”),现住乳源县**镇**村委会**村**号,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乳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乳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乳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罪名及证据无异议,在值班律师陈某某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未取得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在杂货铺购买的128个铁制猎夹装设在乳源县东坪镇长溪村委会附近的“栏泥塘”山岭上捕猎野生动物。10月16日上午,被告人赵某某再次前往“栏泥塘”山岭查看是否夹到有野生动物时发现,其装设的猎夹捕猎到一只隐纹花松鼠和一只斑胸钩嘴鹛(死体)。当天下午,被告人在“栏泥塘”山岭收回猎夹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隐纹花松鼠、斑胸钩嘴鹛均属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归案后,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由相关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未办理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禁猎期使用禁猎工具在禁猎区捕猎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冬梅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乳源县**镇**村委会**村**号家中,电话150********

2.案卷材料3册,光盘2张,散件1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