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1〕Z2号
被告人赵某某,绰号**,男,1974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被告人赵某某曾因犯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王玉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初,被告人赵某某为赚钱,尝试用药药鸟后出售。2020年12月4日,赵某某将几年前购买的老鼠药与稻谷、小麦搅拌后,抛撒在天长市**镇**村**组其承包的鱼塘北埂上,12月6日将有毒的稻谷小麦混合物抛撒在天长市**镇**村**组**号房屋东侧的竹林边,分2次实施非法狩猎野生鸟类的活动,共捡拾被毒死的野生鸟类96只。赵某某将其中86只斑鸠分3次出售给**镇“**水产行”,赠送6只黑水鸡,剩余4只未出售,获利795元。
经安徽新莱蒂克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的103只鸟类进行动物种属及保护级别进行鉴定:本次送检的29件形态较完整动物有10件山斑鸠、9件珠颈斑鸠、8件黑水鸡、1件黑尾蜡嘴雀和1件黑脸噪鹛,74件无羽毛动物中抽检的3件动物有1件山斑鸠和2件珠颈斑鸠,以上动物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经滁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场提取的已拔毛的鸟(疑似斑鸠)的嗉子中检出呋喃丹成分;现场提取的疑似珠颈斑鸠的嗉子中检出呋喃丹成分;现场提取的疑似山斑鸠的嗉子中检出呋喃丹成分;天长市**镇**村**组**号房屋东侧竹林中提取的稻谷小麦混合物中检出呋喃丹成分;天长市**镇**村**组赵某某房屋内提取的稻谷小麦混合物中检出呋喃丹成分。
2020年12月14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野生动物死体照片、装有毒稻谷小麦混合物的今麦郎矿泉水瓶照片等;
2.书证:受案、立案材料、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安徽新莱蒂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滁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董乐先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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