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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狩猎)_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30196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住湖北省黄梅县龙感湖农场**小区,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黄梅县森林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梅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12月8日晚20时至24时许,在黄梅县龙感湖**附近的刘佐乡**湖赵某某的虾田里,将黑色的粘鸟网固定在竹竿上,再将竹竿立在虾田中间,在粘鸟网下方利用音响喇叭设备播放类似“小鸭仔”的声音,诱捕“小鸭仔”四只,赵某某交代近期共利用此设备诱捕各种鸟类10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说明、报案材料、指定管辖请示函、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涉案陆生野生动物移交清单、野生动物收容接收凭证、查询清单、湖北省林业局文件 鄂林护[2018]170号、龙感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资料、野生保护动物名录、无犯罪记录证明;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刑事照片10张、搜查笔录;3、证人王某甲、何某某、王某乙、王某丙、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猎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子寅

2020年6月8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 17762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宗一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一份;

4.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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