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新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231971********,满族,文盲,无职业,住七台河市**区**园77号楼3单元401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九台市)。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非法狩猎被七台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七台河市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七台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9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利用鸽子(活体)做诱饵的方式在开发区后山诱捕2只野生鸟,经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该野生鸟种类为毛脚鵟,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经侦查,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12月4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信息、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指纹卡、指认照片、放生纪实等;
2. 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鉴定意见书;
4.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金荣
2020年6月17日
附:1. 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 全部卷宗;
3. 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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