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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自然人犯罪案件认罪认罚适用)(公开版)_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又名赵**,女性,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66********,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村委会*****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罗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赵**将罂粟种子与油菜种子混合后,种植在罗平县**乡**村委会***村长地水窖下一块地里,生长期间未主动铲除, 2020年04月02日被罗平县公安局钟山派出所民警查获,经过清点共4305株。经曲靖市农业农村局鉴定,认定赵**种植的疑似毒品原植物为毒品原植物鸦片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曲农毒检刑字(2020)36号鉴定报告;4.勘验、检查、清点笔录、提取笔录、抽样提取笔录、销毁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4305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师树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家永

2020年7月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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