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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31951********,汉族,文盲,粮农,住兴化市**镇**村**号,户籍所在地兴化市**镇**村**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在受杨某某雇佣从事蟹塘塘工期间,明知罂粟为毒品原植物,因觉得罂粟开花好看,于2019年年底将罂粟种子播撒于其工作的位于兴化市**镇**村的蟹塘西南角,至2020年4月24日,罂粟开花结果后,被兴化市公安局安丰派出所民警在检查中发现,现场共查获疑似罂粟的植物2006株。经抽样鉴定,上述2006株植物均为罂粟。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提取的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泰州市药品检验院出具的鉴定意见。

5.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及取样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因其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如符合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云程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委托调查函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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