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11953********,汉族,文盲,农民,住扶沟县**镇**行政村**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7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赵某某为食用罂粟苗,在自家院子东边的空地上种植罂粟。2020年3月7日,赵某某种植的罂粟苗被扶沟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并依法铲除。经清点,铲除的罂粟苗共计1440株。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种植的植物属于罂粟科罂粟属罂粟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 证人宋某某的证言;
1. 相关书证;
1. 鉴定意见;
1.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非法种植罂粟1440株,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管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 喜
王云霞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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