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657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50********,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宣布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8年11月份,在东海县**镇**村自家菜园里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2019年3月11日17时许被东海县公安局桃林派出所民警查获,经现场清点罂粟幼苗共计2853株。经鉴定,送检的植物植株种类为罂粟Papaver somniferumL。
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海县公安局扣押的涉案罂粟幼苗;
2.前科劣迹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
3.证人刘某某、杨某某证言;
4.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
5.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植物材料鉴定报告;
6.东海县公安局现场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是罂粟原植物而非法种植,数量达到二千八百余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博
检察官助理:潘亚萍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826130****(赵某某)、1836285****(赵某某丈夫);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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