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4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48********,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江苏省灌云县**镇**村**庄**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8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9时许,**镇**村村干部封某某在禁毒铲毒工作中发现被告人赵某某在其自家堂屋东侧、厨房北侧空地上种植的罂粟苗,经现场清点该罂粟苗共计800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此毒品原植物属罂粟科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等书证;
2. 证人田某某、 封某某证言;
3. 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蒲兆华
检察官助理:关卡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879554****;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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