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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374号 

  

被告人赵利利,女,1985年8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508206124,汉族,小学肄业,农民,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兰考县仪封乡合庄村十一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20年4月1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利利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兰考县仪封乡派出所民警发现赵利利在其院内种植大量罂粟苗,经清点共1150株。被告人赵利利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受案登记表、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照片等; 2.被告人赵利利供述证实其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3.勘验笔录、扣押笔录、检查笔录;4.鉴定报告证实赵利利非法种植的植物为罂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利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利利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利利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彩霞 、刘永峰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赵利利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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