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5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杞县**乡**村**庄**街**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杞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6日被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被告人赵某某种植的罂粟苗被公安机关铲除,经清查为534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照片、扣押清单等;2.证人赵某甲、杨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四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陶鸿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